3.1 技术与管理


3.1.1 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施工质量控制与检验制度。
3.1.2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施工前应对新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4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1.5 用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各项检测,除本标准第17.1.6条规定外,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条文说明

3.1.1 对施工现场的要求,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各专业验收标准一致。
    本条要求施工现场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指与施工有关的各种技术标准,包括工艺标准、验收标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标准、检验标准等;不仅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也可以包括与工程有关的企业标准、专项施工方案及工法和作业指导书等。
3.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由于材料采购供应、施工工艺改变等原因,建筑工程施工中可能需要改变节能设计。为了避免这些改变影响节能效果,本条对涉及节能的设计变更严格加以限制。本次修订,根据各地反馈的意见对本条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进行了适当调整。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第一,任何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均须在施工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第二,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不应降低建筑节能效果;第三,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还应报原节能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本条在实施中,节能设计变更应首先由设计单位计算校核,并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文件,并按变更后的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根据目前国家规定,该设计变更须由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签署后方可实施。
    对本条执行情况实施的检查,应检查设计变更文件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依据有无设计变更文件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以及两者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通常称为“四新”技术。“四新”技术由于“新”,尚没有标准可作为依据。对于“四新”技术的应用,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国家鼓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中采用“四新”技术,但为了防止不成熟的技术或材料被应用到工程上,国家同时又规定了对于“四新”技术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审等措施。具体做法是: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方可采用,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节能施工中应严格遵照执行。
    此外,与“四新”技术类似的,还有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考虑到建筑节能施工中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较多,对于从未有过的施工工艺,或者其他单位虽已做过但是本施工单位尚未做过的施工工艺,应进行“预演”并进行评价,需要时应调整参数再次演练,直至达到要求。施工前还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以保证节能效果。
3.1.4 鉴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每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均应列明有关本工程与节能工程施工有关的内容以便规划、组织和指导施工。施工前,施工企业还应专门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没有实行监理的工程则应由建设单位审批。
    从事节能施工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对于节能施工效果影响较大,且许多节能材料和工艺某些施工人员可能并不熟悉,故应在节能施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技术交底和培训均应留有记录。
3.1.5 建筑节能效果只能通过检测数据来评价,因此检测结论的正确与否十分重要。本条强调了用于质量验收的检测应具备资质,而其他不用于质量验收的检测试验,例如施工单位作为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测试验则可由企业试验室承担,不要求具备资质。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中尚未包括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故目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并通过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资质。待国家颁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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